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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民工不慎坠入采光井身亡家属索赔胜诉

新城区法院审结一起四川籍民工叶某意外坠入采光天井不幸丧命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获赔五万余元。 
2007年11月17日下午,叶某在途经西北金花羊毛商贸大厦西侧时坠入大厦的采光井里,经抢救无效死亡。叶某的近亲属以原告身份向新城区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13日,被告西安电扇厂和被告陕西铠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铠达公司)就共同出资筹建西安金花羊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西安市长乐西路10号整体开发建设金花羊毛衫商贸大厦,2006年8月20日,被告铠达公司与被告陕西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省建五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省建五公司承包金花羊毛衫商城工程,竣工日期2007年12月31日。2007年9月13日,被告铠达公司与被告天然气公司签订施工委托合同,被告铠达公司委托被告天然气公司在西北金花羊毛衫商城安装天然气。2007年11月16日,被告天然气公司将该工程交付被告铠达公司。2007年11月17日下午,叶某在途经西北金花羊毛衫商贸大厦西侧通道时坠入采光井里,经抢救无效死亡。该采光井周围未设置明显标志。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如何确定叶某出事时,出事地点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者。从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得知,被告省建五公司提供的证据虽不能证明其将工程交付给被告铠达公司,但被告铠达公司和电扇厂在叶某出事前已使用金花羊毛衫商贸大厦,应视为其已接收工程。其接收工程后在大厦西侧通道采光井周围未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致叶某死亡,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以60%为宜。叶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时未尽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以40%为宜,遂一审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087.7元,后原告上诉,市中院维持一审判决,原告最终取得了上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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