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凤岗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fengganglsh.com 凤岗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
|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信用证交易中单据的重要性:美国商人购买金
东莞凤岗律师获悉
案例 1
某美国商人向意大利商人购买一批金鱼粉,按CFR纽约条款,以信用证付款。买方通过美国银行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议付的单据中,提单必须是空白的,并注明运费已付,品质证书必须证明蛋白质含量不低于70%。但受益人在议付时提供的是不可转让的提单,没有“运费已付”字样,品质证书只注明蛋白质含量为67%,发票上的产品名称是鱼粉,而不是金鱼粉。由于单据不符,银行拒绝付款。后来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银行再次拒绝接受单据,拒绝付款。
【分析】
单据对于信用证项下的交易十分重要,卖方凭单据议付,买方凭单据付款,单据与付款是逆流而上的。银行办理信用证业务,实际上是在进行单据的买卖。因此,银行在议付时,必须贯彻单据与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原则。如果发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似乎不一致,银行有权拒绝接受单据,拒绝支付款项。第二次提交的单据虽然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但提交单据时信用证的有效期已过。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再次拒绝接受单据并拒绝支付货款是正当的。
案例 2
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要求开立了不可撤销的自由议付信用证,出口目的地为上海。信用证约定在单据相符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纽约分行索赔。该银行在信用证有效期内议付单据并交付开证行,并向其纽约分行索赔,成功收回款项。次日,开证行指出单据存在不符点,要求退款。议付行核实后确认不符点成立,但此时从受益人处得知申请人已通过其他方式(未使用提单)将货物提走。议付行能否以此为由拒绝退款?
【分析】
退款不能拒绝。
原因:
(1)信用证业务是纯单据业务,单据不符,就无法付款,银行只处理单据,并不询问货物的实际状况。
(2)申请人虽然提走货物,但开证行并未向申请人交付单据。
因此,议付行应向受益人索取预付款,并将其退还给开证行。
凤岗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