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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如何有效反驳不利司法

时间:2025-01-05 21:0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凤岗律师获悉

来源:法律事务之家(ID:-com-cn)

投稿作者:刘海 东莞凤岗 江苏益友天元(张家港)东莞凤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专门从事机械制造行业法律纠纷案件的办理及企业法律咨询服务。

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是证据种类之一。鉴定意见可分为当事人单方面作出的鉴定和通过法院程序作出的司法鉴定。如果是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的司法鉴定程序,所获得的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与其他类型的证据完全不同。不仅可以直接被法院受理,还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核心证据。 。

本文这里讨论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面临对自己不利的司法鉴定意见,可以从几个层面进行反驳,甚至推翻司法意见:

1. 提交对启动法医鉴定程序的书面反对意见。

2、对评审过程中的漏洞或错误提出书面异议。

3、邀请专家助理对鉴定意见内容提出书面异议。

4、对鉴定意见所涉及问题的相关性提出书面异议。

第一步:提交书面反对是否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坚守第一道关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因此,考核的内容一定是“专门问题”而不是一般问题。如何判断是否属于“专业问题”,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例如是否需要专业人士介入、是否通过法庭调查和现场检查无法查明、鉴定过程是否需要使用具体仪器、设备、材料,是否需要额外费用,调查过程是否复杂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于通过生活常识和经验法则可以推断的事实,以及问题与待证明事实无关、证明事实无意义、当事人应当证明的非专业问题、可以通过法院查明的事实侦查、勘验等方法、当事人责任划分的确定、法律适用问题、测谎仪检测以及其他不宜委托鉴定的事项东莞凤岗律师,人民法院可以不委托鉴定。因此,如果对方当事人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且案件涉及的相关内容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书面异议的方式请求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第二步:检查取证鉴定过程的各个环节,查找漏洞,坚守第二关。

司法鉴定启动后,为保证今后的司法鉴定意见能够尽可能客观、公正、公正,接受司法鉴定的当事人需要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对各级相关重要问题进行核查。过程并仔细研究和判断。具体来说,接受司法鉴定的当事人需要解决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人的资质、鉴定前鉴定材料的密封、鉴定前必要的维护、鉴定过程的认真程度等问题。评价方法、评价依据的标准。在各个层面进行验证和检查。鉴定过程中存在下列问题的,必须及时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1、评估机构的资质、执业范围等事项;

2、审查评估师是否具备评估资格、专业能力、专业经验、行业评价、执业范围、资格证书有效期以及涉案专业问题是否存在所在行业法律回避的情况;

3、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4、身份证明材料是否经过法庭质证;

5、鉴定方法是否存在缺陷;

(六)评估范围、评估事项、评估目的是否超出法定或者约定标准;

(七)评估机构及其股东是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8、存在其他影响评估意见公正性的情形。

第三步:及时提交对司法鉴定意见内容的书面异议,维持第三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鉴定报告指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人民法院。针对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说明、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说明、说明或者补充。

因此,当事人收到司法鉴定意见后,如对其内容有异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鉴定人提出书面异议后,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缴纳鉴定费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退还鉴定费。

请记住,当事人在收到司法鉴定意见后及时提出第一异议后,鉴定人需要对第一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解释或补充。当事人仍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第二次异议材料,并提交专家出庭质证的申请。这时法院才会通知异议方提前缴纳鉴定人出庭费,并通知鉴定人出庭。争议方未提前缴纳鉴定费和出庭费的,视为放弃异议。

此外,如果当事人不具备专业能力对司法鉴定意见涉及的内容提出异议,可以引入“专家助理”角色参与诉讼,“让专业的人办专业的事”。 ”专家助理的意见目前不属于单独的证据类型,只能引入当事人的陈述中。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提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为了有力驳斥原司法鉴定意见中的不利内容,建议当事人寻找更多业内权威、经验丰富、资质良好、享有盛誉的专业人士参与凤岗镇律师,就专业问题进行强有力的交锋。 ,让更专业的人做更专业的事。

第四步:反驳司法鉴定意见涉及的质量问题和损失金额的关联性,坚守最后一道坎。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之所以申请司法鉴定,无非是为了就专门问题提供结论,以利于法院作出判决。如果是合同类纠纷,那么一方想要主张的就是违约责任。如果是侵权类型的纠纷,那么一方当事人想要主张的就是侵权责任。

如果是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方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双方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方违反合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且另一方对损失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金额。因此,对于所谓“违约方”来说,有必要抓住所谓“违约方”的过错,以减少和减轻不利的司法意见所带来的不良后果。

如果是侵权类型纠纷案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如果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因此,要追究侵权人的责任,除了对损害后果进行司法认定外,还需要对损害原因进行司法认定。

相关性的辩护是减少自身责任的最后障碍。但在很多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中,当事人都以试探的态度对待案件,并没有提前进行单方面鉴定来判断后果。此外,也有当事人希望通过鉴定来促使双方进入调解程序。有的法官还会通过提前要求高额鉴定费来吓退一些不敢赌博的当事人。一些当事人虽然申请了司法鉴定,但由于鉴定结果的不可预测性,不敢轻易付款。评估费高。

综上所述,无论如何,司法鉴定只是民事诉讼过程中取证的一种方式。鉴定意见仍然是一种证据,仍然需要双方当事人质证,才能作为法官定案的法律证据。这位东莞凤岗律师认为,让专业人士做专业的事更靠谱。我们不能让案件在一轮司法鉴定中就结束。在案件营销过程中,强调了诉讼过程的重要性。但对于我们东莞凤岗律师来说,给委托人一个好的结果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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