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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与诉讼:中国企业法

时间:2025-02-21 19:1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凤岗律师获悉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家的改革和开放的加深,中国企业的外国经济活动正在扩大和加深。作为国际商业领域中常见的争议解决方法之一,仲裁已成为对中国企业法律事务的关注的一个话题。 。这次,国际法律事务与您分享了这篇文章,打算在处理国际商业仲裁时经常提出和关注公司法律事务的一些问题,并介绍国际商业仲裁的基本概念,规则和实践通过问答格式的一系列文章,通过以问答形式的一系列文章介绍国际商业仲裁的基本概念,规则和实践。 。这次,我们将仲裁和诉讼的优点和缺点作为国际商业争议解决方法。

1。解决国际商业纠纷或使诉讼更好吗?

这个问题不能概括。在国际商业领域,仲裁可能比诉讼更受欢迎。这主要基于其以下特征和优势:

1。跨境执行。截至2015年6月19日,1958年《联合国认可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有156个签署人,涵盖了几乎所有具有相对活跃的国际商业活动的国家和地区。所有156个国家都必须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承认和执行来自国外或其他缔约方的商业仲裁裁决。毫无疑问,这种在全球范围内的可执行性是广泛接受国际商业仲裁的主要原因。法院的判决虽然也有少数地区间安排(例如欧盟的布鲁塞尔规定),但没有与纽约公约相互承认和执法的全球公约。是否可以在另一个国家认可和执行法院的判决,通常取决于是否存在双边互助条约以及执法部门存在的国家法律,这使得法院判决难以承认和执行在外国,而不是仲裁裁决。还有很多不确定性。

2。中立。国际商业纠纷的当事方通常希望在其所在的法院中解决纠纷,但他们绝对不想在其所在的法庭上提起诉讼。仲裁可以为双方提供中立的选择。他们可以协商以确定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一个中性的仲裁地点和仲裁语言。可以说凤岗镇律师,当事方通常选择仲裁不是因为这是解决争议的最有利方法,而是因为这是解决在市场谈判下可以达成的争议的最不利的方法。

3。含义和程序灵活性的完全自主。仲裁的核心精神是当事方的自主权。与诉讼中的当事方不同的是,无法决定要审理案件的法官,也无法更改仲裁中的现有程序双方可以选择仲裁程序。 ,当事方和仲裁庭还可以根据选定的仲裁规则来量身定制自己的特殊需求,设计基于争议的特定情况和特征来满足其特殊需求的程序。

4。管辖权的决定论。根据《纽约公约》,在双方之间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时,州政党的法院不得行使管辖权,这可能避免在选择法院管辖权时可能出现的管辖权纠纷和并行管辖权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将是解决争议的时间和成本的两倍,而且还将使原本不确定的判断执行问题更加脆弱。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选择仲裁肯定会避免管辖权纠纷。由于仲裁协议不当而引起的许多管辖权纠纷。但是,与选择法院管辖权相比,只要正确起草了仲裁协议,就不存在。如果某些因素无效或在《纽约公约》中规定的裁决以及在仲裁地点和执行裁决中规定的协议无效,则管辖权和执行裁决和裁决执行相对确定和保证。

5。仲裁庭的专业精神。一些争议比法律判断更为严重,这些事实判断需要大量的专业知识。尽管法官是法律专家,但他们可能对争议所涉及的业务或技术专业知识了解不多,这无疑会影响他们对案件事实的准确确定,也可能影响法律的适用。在仲裁中,双方不仅可以在争议的法律领域中选择专业人士作为仲裁员,而且当争端涉及特定的企业或技术领域时,当事方还可以选择具有相关知识和专业背景的专家仲裁员。这些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熟悉法律规范的专家仲裁员在听力案件中更具权威性和有说服力,这有利于合理且公平的争议解决。

6。机密性。在大多数国家 /地区,诉讼程序和诉讼文件通常是公开的,任何第三方都可以从公共渠道找到相关方的诉讼和相关司法文件。毫无疑问,这对于参与诉讼的各方而没有期望外界理解。但是,诸如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之类的文件通常是非公开的。各个国家的仲裁法和主要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清楚地规定了仲裁的机密性,以保护当事方的商业秘密和商业声誉。正如我国第40条仲裁法所述:“未公开进行仲裁。如果当事各方公开协议,则可以公开进行,除非涉及国家机密,否则该协议。”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SIAC”)仲裁规则的第35条明确规定,当事方和仲裁庭必须始终在与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有关的所有事项上保密。如果当事方违反了本条的保密规定,则仲裁庭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发出惩罚措施,惩罚令或费用奖励)。中国国际经济和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第38条也清楚地规定,仲裁庭不会公开执行,双方及其仲裁人员,仲裁员,证人,转化者,专家,专家和指定顾问仲裁庭。评估师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向外界披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相关情况;如果双方要求进行公开审判,则仲裁庭应决定是否接受公众审判。

7。裁决的最终结果。法院的判决可以提出上诉,甚至可以申请重审,但是仲裁裁决将在制定后最终对当事方具有约束力。尽管法院可以在法院在执行执行的地方颁发或未认可和执行该裁决的地方撤销仲裁裁决,但法院撤销或不承认和执行的原因非常有限。 ,通常仅限于程序问题。这意味着当事方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以更少的成本获得一定的可执行结果,这是重视效率的各方眼中仲裁的主要优势。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意味着,当当事方对结果不满意时,他们无法提出上诉,当仲裁裁决中确实存在实质性问题时,这无疑是不公平的。为了使仲裁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各方的需求,某些国家的法律允许当事方明确同意仲裁协议,即如果一方不满意仲裁裁决,则可能对实体问题提出上诉。

2。解决国际商业纠纷,仲裁真的比诉讼更快,更便宜吗?

因为仲裁是裁定的终结,并且程序是灵活的,因此原则上应该比诉讼更快,但并非总是如此。具有实质性争议的国际商业仲裁通常需要18个月至36个月才能达成最终裁决,管辖权的异议,仲裁员裁决的申请,仲裁员日程安排过于充分或这三个仲裁员之间的议程冲突都将在这段时间内进一步延长。同时,由于仲裁庭可以对当事方采取有限的强制性措施,因此由于当事方的恶意延迟,仲裁程序也可能会延长和拖延。

通常认为仲裁比诉讼便宜,但是在许多情况下,结果可能相反。在仲裁中,双方不仅必须支付仲裁机构的管理费用,而且还必须支付仲裁员的费用。尽管由于最终决定和裁决程序的灵活性,仲裁可能比诉讼便宜,但全面的结果可能比法院的诉讼程序贵。此外,仲裁费用的数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仲裁员的数量和费用,以及当事方和仲裁庭的态度和经验。仲裁员的成本显然比仲裁员成为一个的成本要高得多。经验丰富的仲裁庭和合作党通常可以更有效地完成仲裁程序;但是,如果仲裁庭根据法院的对抗程序,尤其是英国和美国法院进行仲裁,或者机械地使用仲裁规则中规定的程序而无意。如果调整了特定情况,或者当事方采用延迟和不合作的策略,则费用将大大增加。

我们在上海中级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上使用诉讼费用计算器,以及各种国际仲裁机构的官方网站上的费用计算器,在我们的法院与外国商业纠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SIAC,案件接受费或仲裁机构的管理费和仲裁员涉及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仲裁(“ SCC”)和国际商会仲裁(“ ICC”)用作计算不同有争议金额的各个费用的示例:

当仲裁庭是唯一的仲裁员时:

当法庭由三个仲裁员组成时:

笔记:

1。当纠纷金额超过1亿欧元时,SCC的费用应由SCC董事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因此,当主题为10亿元人民币时,SCC的费用没有固定标准。该图表显示,在三人仲裁法庭中,SCC的指控是SCC的指控,在超过1亿欧元的情况下;唯一仲裁员的图表只是示意图。

2。上述数据是否分为高和媒介取决于相关机构的收费规则,或者官方网站计算器是否对此进行了区分。

3。上述费用不包括可能发生的 律师费,专家证人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例如仲裁员的旅行费用等)。 (文章中的图表由 Li Wenqi,律师律师协助,我非常感谢您在这里。

总体而言,您可以看到,当仲裁员是三个时,中国法院收取的案件接受费基本低于每个仲裁机构的管理费以及仲裁员费;但是,在唯一仲裁员的情况下,当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时,提出争议,中国法院收取的案件接受费高于某些仲裁机构的管理费以及仲裁员的费用。因此,不确定仲裁是否更便宜,其优势不是更便宜,而是问题1中提到的特征。此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院诉讼费用与中国法院的费用不同,因此,在评估涉及不同数量的不同仲裁机构的不同争议解决方法和成本时,上面的图表主要用于中国各方的参考。

3。在什么情况下,通过诉讼解决国际商业纠纷更合适?

尽管仲裁在解决国际商业纠纷方面具有以上许多优势,但在以下情况下可能更合适:

1。当争端有多个当事方或由多个相关合同引起。由于仲裁权来自仲裁协议,因此除非双方和第三方同意,否则仲裁庭无权增加第三方。发生争议之后,通常很难让各方达成这样的协议。因此,如果争端涉及多方,并且这些当事方之间没有统一的仲裁协议,则可能需要通过不同的仲裁程序甚至诉讼程序解决相关纠纷。例如,A要求B弥补其损失,而B打算向C寻求C的赔偿。B可以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将C添加为第三方,一起参加诉讼;但是在仲裁中,除非A和C同意(通常,如果C不同意),否则B只能单独提出针对C的赔偿要求。这不仅使整个争端解决过程漫长而不方便,而且通过不同程序来确定相关事实也可能不一致,从而增加了达成当事方之间解决方案的困难。同样,在交易中存在多个合同的情况下,这些问题也存在,并且这些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方法不一致,因此无法合并仲裁。

2。当一个政党恶意延迟时。与法院相比,仲裁庭具有非常有限的强制性手段,并且对当事方的诉讼具有威慑作用。尽管在某些情况下东莞凤岗律师,仲裁庭可以向法院寻求帮助以执行仲裁庭的程序命令,但这些要求需要时间申请,审查和处理。因此,如果一方故意采用拖延政策,那么仲裁庭停止这种拖延要比法院要困难得多。

3。当案件的主要事实没有实质性争议时。当对案件的主要事实没有实质性争议时,某些国家的法院愿意在没有审判的情况下做出简易判决,以节省当事方的时间和费用以及国家司法资源。原则上,法庭也可以做出摘要决定,但很少这样做。因此,当事实清楚并且几乎没有争议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简易判决可能是一个更有效的解决方案。

4.确认I类标准合同的有效性时。因为通常不披露仲裁裁决,并且基本上没有作为具有约束力或强烈引用并指导后续案件的先例,因此,如果当事方希望通过争议解决程序获得与合同类型的法律问题,那么一些与某种合同有关的法律问题。结合力的确定更适合诉讼。

简而言之,仲裁在解决国际商业纠纷方面具有许多优势,但哪一个是更合适的解决方案,是在特定情况下仲裁或诉讼取决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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