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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中涉竞业限制争议突出,大兴法院发布白皮书及案例

时间:2025-06-02 20:5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凤岗律师获悉

劳动争议纠纷中涉竞业限制争议突出(主题)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卢越

进入竞业公司的关联企业后,在新单位采取化名或代号;通过投资参股、派遣劳动力、挂靠代理等手段实施“隐秘竞业”;并约定由竞业公司代为承担可能出现的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近期公布了劳动争议审判领域的白皮书以及一系列典型案例。白皮书指出,该院近年来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随着区域内高精尖企业数量的提升,除了处理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常规劳动纠纷外,还逐渐增多了一些新型前沿的劳动法律问题,如保密规定、竞业禁止、服务期限、股权激励、员工忠诚度、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争议。在这些新型劳动争议中,涉及竞业禁止的纠纷尤为突出。

当天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因竞业限制引发的纠纷。据案情披露,葵某在2020年加入了一家科技公司,担任专业技术职位,双方就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期限、补偿金额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达成了协议。

2021年9月18日,双方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紧接着,葵某在次月与一家软件企业签署了新的劳动合同。然而,葵某的实际工作职责却涉及到了该科技公司的竞争对手的业务,并且他的办公地点也位于竞争对手的公司内。因此,该科技公司向仲裁机构提出了仲裁申请东莞凤岗律师,要求葵某退还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仲裁委员会批准了科技公司的请求。面对这一裁决,葵某表示不满,于是将案件上诉至法院。

法院的最终判决指出,葵某在加入另一家公司后,实际执行的工作内容与科技公司业务形成竞争关系,这一举动违背了双方就竞业限制区域所达成的协议。据此,法院认定葵某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基于此,法院依照双方协议内容以及葵某违约的具体时间,判决葵某需退还科技公司所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需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部分劳动者在离职后,实际上转至与原雇主存在竞争关系的新雇主处从事同类业务,却试图以其他手段掩饰违约行为、逃避竞业禁止的职责,这种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开发区人民法庭的法官孙青指出,雇主有权要求离职员工退还已发放的赔偿金,同时也有权索要违约金。

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法院发现部分劳动者选择加入与竞业公司有关系的关联企业,这些关联企业代为签署劳动合同并代发薪酬。劳动者在新单位中采用假名或代号等手段,使得原单位在收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证据时面临较大困难。

在某些情形中,劳动者与竞争企业达成协议,由后者承担未来可能出现的竞业限制违约责任,这使得劳动者在违反竞业限制时无需承受心理及经济上的压力。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的庭长齐伟龙指出,这正是此类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的主要原因之一。

齐伟龙指出,在处理竞业限制案件的过程中,面临诸多挑战。首先,对于竞业限制主体的范围界定尤为棘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竞业限制的对象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承担保密责任的其他人员”,然而,对于何为“其他承担保密责任的人员”的界定却常常让人感到困惑。

此外,劳动者在离职后可能涉及多种竞业限制的情境,其中较为普遍的是直接加入同行业组织,此外还可能包括投资参股、劳务输出、挂靠代理等形式。这些行为往往具有很高的隐蔽性,因此判断劳动者是否实施了竞业行为往往存在一定的困难。

违约责任的确定面临诸多挑战。在劳动者因竞业限制违反合同义务向雇主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关于劳动者应承担多少违约责任,目前尚无一个明确的评判准则。齐伟龙如此表示。

据相关介绍,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特别关注是否存在竞业限制的条款及其合理性,同时对于“其他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的界定凤岗镇律师,需要考虑其是否有接触商业秘密的潜在机会。另外,还需审查劳动者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而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举证责任上,则应由雇主来承担。劳动者若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有权要求雇主就违约金数额的合理性以及商业秘密的价值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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