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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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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伤机制鉴定是司法鉴定项目?实务中为何大量存在且有争议?
东莞凤岗律师获悉
成伤机制鉴定是不是司法鉴定项目?
部分法医表示,不存在所谓的伤情成因分析评估工作,这项内容根本不属于法律鉴定范畴,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凤岗镇律师,伤情成因分析评估却频繁出现,那么,这项工作究竟是否属于法律鉴定项目?实际操作中的伤情成因分析评估真的存在谬误吗?说实话,我对造成伤害原因的判定这项工作的理解逐渐增强,这主要是通过分析实际发生的案件得来的,特别是关注了故意伤害这类案件中有关伤害形成原理的情况。
要处理这个难题,必须追本溯源。法律工作者应当具备法治观念,具体而言,在遇到不确定或存在分歧的情况时,必须懂得“遇事找法”,去查找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可以参考。假如法律从业者仅仅凭借自己的职业身份来“我认为”,虽然听起来似乎有道理,但实际上是毫无根据的。我阅读过国内知名专家刘鑫、赵兴春在《中国法医学杂志》发表的论文,题目为《如何准确认识、评估并降低法医学鉴定失误》,文中有一个看法我十分赞同,就是关于法医学鉴定人员的资格问题,资格意味着一个人是否满足参与某项事务或获取某种身份的条件。不一定非要行政部门授予的鉴定资格证明,关键在于确实通晓某个法医学鉴定的理论体系、专业知识和技术方法,并且具备相应的实际操作能力。在部分特殊行业里,或许找不到鉴定组织或者鉴定专家,但疑难问题依然需要专业人才处理,这种情况下,人员的资格条件就显得格外关键。公开披露的判例也印证了这一观点,例如张某某、毛某某、张某故意破坏著名景点案件里,涉及专业领域的问题必须进行评估,但因缺少评估机构,依照法规,依法聘请具备专门学问的人员针对案件的专业问题提供意见,该意见在刑事审理过程中充当证明材料。这些人,我们一般称为专家证人。最近和负责案件的相关人员交流时,他们表示,专家辅助人制度正获得越来越普遍的应用。
查阅一下司法部在2020年颁布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其中第一条就阐明“为了整齐法医类司法鉴定单位和鉴定者的工作,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法规,同时考虑司法鉴定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本规定”。这里的“整齐”,大致是指鉴定者要具备依据、遵循规章的鉴定。
该《规定》第四章内容明确:法医病理鉴定涵盖死亡原因判定,死亡方式认定,死亡时间估算,损伤时间估算,致伤物分析,成伤机理研究,医疗损害评估,以及与死亡原因关联的其他法医病理鉴定项目。具体而言,法医病理鉴定范畴内确实包含成伤机理研究,由此证实成伤机理研究属于司法鉴定范围及其具体内容。
该《规定》第十四条说明:法医临床鉴定涉及人体伤害程度评估,人体残疾评定,赔偿事项判定,人体机能评价,性侵案件与性别确认,虚假伤害、虚假疾病、人为伤害辨别,医疗事故判定,骨龄测定以及与伤害关联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项目。对于其他法医临床鉴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涉及人体伤害的相关法医临床鉴定事项。运用法医学及关联自然科学的理论方法,针对人体伤害(病症)涉及的非前述专门问题进行判断。涉及伤害性质确认、伤害发生时段推定、致伤原理剖析与伤害物源辨识,还有影像记录的同一性验证,以及各类伤害因子导致的人体损伤与病症之间因果关联和主要程度评估等。法医临床工作也涉及损伤成因的探究,同样表明损伤成因的探究属于司法鉴定范畴。
从道理上分析,为何将致伤原理研究列为法医检验的范畴,细察检验的项目便一目了然,法医检验时既考察伤害的起因,也考察伤害的后果,而致伤原理正是阐明伤害怎样发生的过程,它连接着起因与后果,理应是法医检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对鉴定事项进行具体化和清晰化,司法鉴定执业分类目录中,法医病理鉴定范畴内的“细分领域及事项”里,明确了“0107 致伤因素判定”、“0101 死亡机理判定”,这两项具有同等地位。法医司法鉴定范畴内的“细分项目分类”明确包含“0201 人身伤害程度评估”、“0202 身体残疾评定等级”、“0209 与人体伤害关联的其他法医临床检验”,这些项目之间具有同等地位。鉴定工作中,大家通常将死因判定、伤残评估、伤情检验视为法定鉴定事项东莞凤岗律师,不过不能因为个人理解局限而忽略分类中其他项目。确实,部分组织及评估专家未曾涉足致伤原理的判定工作,亦无相关学习或探究经历,然而致伤原理客观存在,致伤原理的剖析属于具备实证基础的评估范畴。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认知的局限不等于事物的不存在。
以法医临床鉴定为例,从资格角度看,鉴定人员若其执业项目涵盖“涉及人体伤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那么通常具备成伤机制鉴定的资格,不过,是否真的有此资格,还需视许可机构是否具体划分了鉴定类别。
确实,部分学者主张伤害成因研究无法形成司法鉴定文书,而应提交法医学评估报告,此乃学者个人看法,尚未成为国家标准。质疑与探讨应当存在,否则固化的体制也可能带来负面效应。
论证到此,成伤机制鉴定属于司法鉴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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